答:勞動者依法享受與本人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相關的法定帶薪年休假,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休息權。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為了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不得不放棄休假的情況屢見不鮮。因而,法律規定“勞動者放棄法定帶薪年休假”的條件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自動放棄帶薪年休假,要滿足三個要求:一是用人單位主動安排過法定帶薪年休假,二是勞動者無法休假是本人原因造成的,三是勞動者以書面形式提出放棄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未主動申請,推定勞動者放棄了法定帶薪年休假。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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